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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
依「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」第3條及「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獎勵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」第5點第1項規定辦理。 
二、目標
補助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(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)辦理樂齡學習中心(以下簡稱樂齡中心),提供55歲以上國民活躍老化核心課程,繼續學習及參與,促進其健康、安全,提升生活品質,達成樂齡學習目標。
三、課程類別 
課程服務對象為55 歲(含)以上國民,分為樂齡核心課程、自主規劃課程、貢獻服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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